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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在中國市場潛力巨大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 發布日期:2006-06-27 | 作者:未知 | 點擊次數:
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協議書》中明確約定:2008-2012年,所有發達國家要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5.2%,而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義務。為減少發達國家為達到減排目標而付出的代價,《京都議定書》引入了并且提出了三項可以在境外減排的機制,即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行(JI)和排放貿易(ET),允許發達國家以成本有效方式在全球減排溫室氣體。 CDM的主要內容是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的合作,通過項目所實現的“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用于發達國家締約方完成在議定書第三條下的承諾。 CDM規則中包含的溫室氣體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其中排放一噸CH4相當于排放21噸二氧化碳、排放1噸N2O相當于310噸二氧化碳,排放一噸HFCs相當于排放140-11700噸二氧化碳。這就是二氧化碳當量的概念。 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于2004年5月31日發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規范了我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運行程序。發改委成為我國CDM的主管機構,對于中國企業賣廢氣獲取的收益作出了如下規定: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受益歸中國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所有。 據中國社會科學院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潘家華和國內碳交易咨詢公司天擎動力董事長朱京京介紹,由于國家希望引導企業開展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層氣的項目,國家收取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額的比例在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氧化亞氮(N2O)類項目和其他項目上分別為65%、30%和2%。 據統計,發達國家為完成其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承諾,在2008-2012年的5年時間里,每年將需要通過CDM項目購買約2億-4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中國每年將可以提供其中的1億-2億噸。 不過,一些業內人士認為實際的規模可能更大。國際著名的碳交易中介機構Camco國際首席運營官Alex Westlake認為,2008-2012年中國的CDM市場規模大約為10-1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截至今日,中國有51個項目得到國家發改委批準,10個項目得到聯合國CDM理事會批準。這10個項目每年能產生2500萬噸的CO2減排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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