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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能源發展的制度保證

文章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研究所 | 發布日期:2006-08-09 | 作者:李俊峰 時璟麗 | 點擊次數:
    備受能源業界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于今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該部法律是一部關系國家能源和環境安全,關系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律。它為推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明確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制度保障。這部法律規范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等各類法律主體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確立了政府推動和市場引導相結合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機制,規定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措施。本文將就法律出臺的背景,立法中體現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具體措施等做簡要介紹。
出臺背景
    我國是世界上能源生產和消費大國,但我國能源資源有限,常規能源資源僅占世界總量的10.7%,人均能源資源占有量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能源的需求量將越來越大,預計到2020年,我國一次能源需求將達25~33億噸標準煤,將是2000年的2倍,能源供需矛盾將日益顯現。
    分析我國中長期能源供需形勢可以看出,我國的能源發展將長期存在三大矛盾:大量使用煤炭與環境保護和減排溫室氣體的矛盾;大量消耗優質能源和國內油氣資源短缺的矛盾;大量進口石油天然氣和能源安全的矛盾。如果說到2020年我國能源供需矛盾存在著巨大壓力但這種矛盾還是可以克服的話,2020年之后的我國能源供需矛盾將是一種真正的嚴峻挑戰。唯有采取強化節能、大幅度提高能源效率和各種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積極利用國際資源,特別是油氣資源;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才是緩解這三大矛盾,應對嚴峻挑戰的根本出路。
    目前,發達國家可再生能源的地位得到很大的提升,已從原來的補充能源上升到戰略替代能源的地位,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目的已經演變為保障能源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和實現可持續發展。1997年歐盟率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白皮書》。首次提出了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總量中達到50%的比例的戰略目標,這一戰略目標在2004年舉行的波恩世界可再生能源發展大會上進一步得到確認。英國和德國提出了2020年可再生能源將在其能源消費中占據20%的具體承諾和行動計劃。
    然而,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還存在諸多矛盾和問題發展速度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基本需要還不適應。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國家缺乏明確的發展目標和戰略政策,缺乏可實施的法律制度以及配套的相關技術標準體系,由此難以給可再生能源這一新興技術和產業創造一個比較穩定的市場環境,相應地也就難以形成可以有效吸引國內外投資的獨立產業。就國內外經驗而言,這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特別是初期發展階段不可缺少的條件。如在并網可再生能源發電特別是風力發電領域,主要問題和障礙是缺乏穩定的強制并網和有效分攤費用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政策。盡管不同部門提出了一些政策,例如風電并網、優惠貸款。稅額減免等,但這些政策缺乏法律效力,相互不協調,事實上很難實施,加之可再生能源發電還不能與常規能源,特別是缺乏嚴格環境約束的煤電進行競爭并網可再生能源發電就很難從示范和小規模商業化階段進入較大規模商業化階段,從而使可再生能源發電同常規能源發電展開競爭。
    在這和情況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就需要國家明確發展目標,建立落實發展目標的法律制度和相應的投資、稅收、價格、財政等方面的激勵政策。另外,從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的角度,政府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過程中被賦予哪些權利和義務,可以采取哪些促進和限制措施,各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市場主體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都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以強化政府職責,增強市場主體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信心。這些都需要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來予以保障。《可再生能源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出臺的。
重要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中體現了幾項重要制度:
第一,總量目標制度
    可再生能源產業是一個新興產業,處于商業化發展的初期,其開發利用存在成本高、風險大、回報率低等問題,投資者往往缺乏投資的經濟動因,因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不可能依靠市場自發形成。對這種具有戰略性、長期性、高風險、低收益的新型基礎產業,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必須依靠政府積極的推動,而政府推動的主要手段是提出一個階段性的發展目標。一定的總量目標,相當于一定規模的市場保障,采用總量目標制度,可以給市場一個明確的信號,國家在什么時期支持什么、鼓勵什么、限制什么,可以起到引導投資方向的作用。因此可以說,總量目標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和關鍵,是政府推動和市場引導原則的具體體現。
第二,強制上網制度
    實施強制上網制度,是由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和經濟特性所決定的。因為可再生能源是間歇性的能源,電網從安全和技術角度甚至自身的經濟利益出發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持一種憂慮和排斥的心態。在現有技術和經濟核算機制條件下,大多數可再生能源的產品(例如風力發電和生物質能源發電)還不能與常規能源產品相競爭。因此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上網制度。是在能源銷售網絡實施壟斷經營和特許經營的條件下,保障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基本制度。實行強制上網制度,可以起到降低可再生能源項目交易成本,縮短項目準入時間,提高項目融資的信譽度等作用,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迅速發展。[NextPage]
第三,分類電價制度
    可再生能源商業化開發利用的重點是發電技術,制約其發展的主要因素是上網電價。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明顯高于常規發電成本,難以按照電力體制改革后的競價上網機制確定電價,在一定的時期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必須實行政府定價。因此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需要建立分類電價制度,即根據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社會平均成本,分門別類地制定相應的固定電價或招標電價,并向社會公布。投資商按照固定電價確定投資項目,減少了審批環節;電網公司按照發電電價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系統的發電量,減少了簽署購電合同的談判時間和不必要的糾紛,從而降低了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的交易成本。
第四,費用分攤制度
    可再生能源由于受技術和成本的制約,目前除水電可以與煤炭等化石能源發電相競爭外,其它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成本都比較高,還難以與煤炭等常規能源發電技術相競爭。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不均勻,要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就要采取措施解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高成本對局部地區的不利影響,想辦法在全國范圍分攤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高成本。費用分攤制度的核心是落實公民義務和國家責任相結合的原則,要求各個地區相對均衡地承擔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額外費用,體現政策和法律的公平原則。實施費用分攤制度后,地區之間、企業之間負擔公平的問題可以得到有效的解決,從而可以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大規模發展。
第五,專項資金制度
    缺乏有效和足夠的資金支持一直是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一大障礙,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能否持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有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持。建立費用分攤制度主要可解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額外成本問題,其它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資金瓶頸仍需要專門的渠道解決。建議應該在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專門用于費用分攤制度無法涵蓋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的補貼,補助和其他形式的資金支持。
    配套措施根據我國中長期能源規劃研究,2020年之前,我國基本上可以依賴常規能源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能源需要。2020年之后,特別是在我國能源需求總量超過30億噸標準煤之后,可再生能源的戰略地位將日益突出,屆時需要可再生能源提供數億噸乃至十多億噸標準煤當量的能源。因此,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戰略目的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供給能力,改善能源結構,實現能源多樣化,切實保障能源供應的安全。
    《可再生能源法》的頒布為實現上述目標有力保證。但《可再生能源法》作為在全國適用的法律,為兼顧各地不同情況,有些方面比較原則,其有效實施還有賴于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適時出臺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這些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是這部法律有效實施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為了改變過去環境資源領域常見的配套法規規章遲遲不能出臺,影響法律有效實施的現象,使這部法律在施行之日起就真正得到有效實施,在法律通過不久,全國人大法律委、全國人大環資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務院法制辦聯合舉辦了《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座談會,研究如何落實法律的各項規定,切實保障法律從施行之日起就得到有效實施。目前已經被考慮制定的實施細則和規定主要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并網技術標準;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和費用分攤辦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埋辦法:可再生能源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等研究制定工作等。法律和配套措施的實施將有力地促進可再生能源規模化和產業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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