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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入條件限制 新能源汽車量產門檻提高文章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 發布日期:2007-03-14 | 作者:未知 | 點擊次數:
日前,國家發改委頒布《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規定由發改委負責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工作,并制定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國內新能源汽車還處于研發的起步階段,意見稿具有前瞻性,對新能源汽車生產起到規范引導作用。 發改委負責生產準入管理 “獲得發展改革委的許可方能取得生產資格。”意見稿表示,發展改革委會聯合國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聘任專家組成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負責確定和調整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的技術階段。 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等的不同,意見稿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技術階段,管理嚴格程度逐漸放寬。對起步期產品只能小批量試生產,并在批準區域、范圍和條件下進行示范運行;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只能在批準的區域內銷售、使用;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道路機動車輛相同。 量產門檻將提高 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多達15項的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中,生產條件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一般項不符合的比例以不超過20%為上限,但現場考核否決項只要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就視為不通過。 規則顯示,否決項項目包括: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及控制系統三者之一的核心技術;應具備與所生產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相適應的試制能力。同時,進入正式生產階段的產品還應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 業內知名人士表示,目前國內新能源汽車整體還處在研發階段,未進入產業化,而意見稿出臺,將進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車量產的門檻。一些小型民企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將受到限制。 意見稿還明確規定了新能源汽車的范圍,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HEV)、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級電容器、飛輪等高效儲能器)汽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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