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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新版兩個細則征求意見:新能源場站需具備一次調頻能力文章來源:國家能源局 | 發布日期:2021-09-01 | 作者: | 點擊次數:
8月31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對《并網主體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電力系統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并網主體并網運行管理規定》適用于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火電、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并網主體,能夠響應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指令的可調節負荷(包括通過聚合商、虛擬電廠等形式聚合的可調節負荷)、自備電廠,以及可通過市級及以下電力調度機構間接調度的有條件參與的并網主體。 其中,還包含了新能源場站風機過電壓保護、風機低電壓保護、風機頻率異常保護、光伏逆變器過電壓保護、光伏逆變器低電壓保護、光伏逆變器頻率異常保護等涉網保護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要求。 另外,并網主體并網運行管理規定意見稿中還提出建立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備案制度。合同(協議)雙方應定期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并按照在合同(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備案;與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的,雙方直接向國家能源局備案。 《電力系統輔助服務管理辦法》適用于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范圍內電力輔助服務的提供、調用、考核、補償、結算和監督管理等,電力輔助服務提供主體包括火電、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以及能夠響應調度指令的用戶可調節負荷(包括通過聚合商、虛擬電廠等形式聚合的可調節負荷)等并網主體。市級及以下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并網資源和具備條件的自備電廠可一并納入所在地區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或市場交易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電力系統輔助服務管理辦法》中明確:新能源場站應滿足網源協調有關標準要求,應具備一次調頻、快速調壓、低電壓/高電壓穿越能力,電壓和頻率耐受能力原則上與同步發電機組耐受能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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