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當前位置:首頁 - 海洋能 小水電 天然氣水合物 |
水電開發:規劃環評需先行文章來源:中國環境報第1版 | 發布日期:2009-07-03 | 作者:徐琦 | 點擊次數:
面對西南地區密集的水電開發活動,我們不得不提出這樣幾個問題: 我們到底需要建多少個水電站?我們能夠建多少水電站?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怎么化解? 要回答第一個問題,有賴于我國有關決策部門根據我國當前的電力缺口,結合我國能源儲備的整體情況,制定一部全國性的而且具備一定法律效力的水電開發規劃?;卮鸷髢蓚€問題比較具有挑戰性,因為這一直是多年爭論的焦點。但這個問題并非無解,關鍵還是要在體制改革上下功夫。首先流域的開發應打破行業的壟斷和行政區劃,制定與全流域環境承載力相協調的發展規劃,充分考慮經濟條件、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多種因素。其次要建立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的聯動機制,將規劃環評落實到規劃制訂和規劃實施過程中,以此來預防水電開發對流域生態環境的破壞,彌補項目環評的先天不足。 水電開發的環保爭議已經持續多年,雖然環境監管的力度在加大,但水電項目未批先建的行為卻屢屢出現。之所以如此,在筆者看來,主要存在兩方面原因: 一是生態功能區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不夠明確。盡管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4類主體功能區”,但目前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仍沒有制定出來,土地利用、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等綜合性規劃也就沒有或較少考慮資源開發活動對生態環境的深層次影響,有的規劃在制訂過程中只是籠統提出了環境保護要求,但未能對破壞環境的行為做出硬性約束,對遭受破壞的環境也缺乏補救措施。 從我國水電開發規劃制定的情況來看,首先是流域性規劃制定年代較早,開發強度明顯過大,缺乏環保論證。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環保的要求也越來越嚴,對這些規劃進行調整已顯得十分必要而且急迫。其次是一些規劃僅由地方政府制定,往往受到地方重經濟發展輕環保思想的影響,或只考慮開發項目對局部區域的環境影響,規劃本身的科學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 二是規劃環評制度尚未全面推開。從規劃上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應該是最為經濟有效的辦法。與單個建設項目的環評不同,規劃環評對規劃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進行深入分析,對區域內各要素之間關系和影響進行科學評價,提出應該采取的預防措施或者其他補救措施,使規劃中各要素布局趨于合理。因此,規劃環評應該先于項目環評和優于項目環評,項目一旦違反規劃,就不應該通過項目環評。 以水電開發項目為例,往往在大壩截流合龍前才報上級環保部門進行環評審批,此時對水庫周邊的環境影響實際上已經形成,而一旦建錯了地方,后患無窮。對于這種類型的開發,項目環評的作用極為有限,規劃環評的優越性則更加突出。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環評法,對規劃環評作了規定,但對規劃環評的對象及范圍、規劃環評的責任人和評價單位、規劃環評的審查、違反規劃環評的責任追究等規定都不具體,影響了規劃環評的推進。 鑒于水電開發對區域生態環境的影響呈現多方面、多層次、長期性和不可逆的特征,我們必須改變當前水電開發缺乏環境監管、忽略國土生態價值的現狀,找到水電開發科學有序發展的正確方向。我們不僅要考慮資源開發布局、規模、方式及開發時序等技術經濟問題,還要考慮流域和區域的生態保護建設需求。為此,環評必須從流域開發總體規劃的層面上進行,在項目決策前的規劃階段就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流域開發目標體系中。當然,最為根本性的一點,是盡早推動規劃環評的立法工作,確立規劃環評制度的權威性、強制性,不能使之淪為一場紙上游戲。
|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能源路2號 聯系電話:020-37206200 郵箱:newenergy@ms.giec.ac.cn 經營許可證編號:粵B2-20050635 粵ICP備:11089167號-4 主辦:中國科學院廣州能源研究所 1998-2013 newenergy.org.cn/newenergy.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國新能源網 版權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