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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國家發展改革委2008年第30號文章來源: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2008-06-06 | 作者:未知 | 點擊次數: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關接受企業申報的日期為準),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現將有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主要包括:單機額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清單(簡稱先征后退清單)詳見附件。先征后退清單所列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實行年度暫定關稅稅率的,按暫定關稅稅率執行。今后對先征后退清單所列品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業進口上述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時,應向海關單獨申報進口,并憑財政部出具的重大裝備制造企業退稅確認書直接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先征后退手續。具體操作程序按現行有關先征后退規定辦理。 四、對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布前已經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經海關審核無誤的準予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先征后退手續。 五、自2008年5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下同),進口單機額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稅則號列:8502310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項目單位于2008年11月1日前持項目確認書等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且海關予以受理的,其進口符合原免稅條件的上述風力發電機組仍可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自2008年11月1日起,各海關不再受理上述內外資投資項目項下進口單機額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稅則號列:85023100)的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 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上述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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