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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政策—國家計委關于印發 《新能源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文章來源:未知 | 發布日期:2005-08-03 | 作者:未知 | 點擊次數:
計交能〔1997〕955號 國家計委關于印發 《新能源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計交能〔1997〕9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計經委): 我國具有豐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資源,在開發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對緩解部分地區能源供應的緊張程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能源作為商品能源開發和利用尚處于起步階段,需要國家加以扶持和引導,以促進其健康發展。 新能源的建設應根據資源條件、經濟條件和能源需求狀況,做到合理布局,以便集中資金、分期分批建設,使每個項目能達到生產經營的經濟規模,盡快發揮效益。 為了加強對新能源基本建設的宏觀管理,明確劃分項目審批和管理權限,我委制定了《新能源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 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新能源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 1997年5月27日 新能源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新能源產業是我國起步較晚的新興產業,為了鼓勵和支持我國新能源產業的發展,促進新能源產業化建設,加速新能源設備國產化進程,根據國務院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和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結合新能源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資源經轉化或加工后的電力或潔凈燃料。凡新建的新能源設施的項目(轉化或加工電力或潔凈燃料)為新能源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新能源的開發應用既是近期能源平衡的補充,也是遠期能源結構調整的希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鼓勵新能源及其技術的開發應用。 第四條 新能源的開發應用要在對可再生資源充分調查的基礎上做出規劃。國家鼓勵新能源建設項目向經濟規模發展。資源豐富地區可以一次規劃分期實施。 第五條 新能源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主管部門編制,經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后納人國家能源發展規劃和計劃。 第六條 新能源技術的研究和新能源設備的制造,要采用自主開發與引進消化吸收創新相結合的方式,實行技工貿一體化,加速設備國產化。 第七條 新能源基本建設項目的經濟規模為:風力發電裝機300O干瓦及其以上,太陽能發電裝機1OO干瓦、地熱能發電裝機1500千瓦及其以上、潮汐發電裝機2000千瓦及其以上、垃圾發電裝機1000千瓦及其以上、沼氣工程日產氣5000立方米及其以上及投資300O萬元人民幣以上其他新能源項目。達到經濟規模的為 大中型新能源基本建設項目,達不到的為小型項目。 第八條 申報新能源建設項目需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 研究報告兩個階段。項目建議書由申請項目的企業法人提出;項目建議書批準后由企業法人委托有資格的設計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 報告。 第九條 新能源建設項目按隸屬關系分為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按項目經濟規模分為大中型項目和小型項目。 中央大中型項目由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批準;中央小型項目由主管部門批準。 地方大中型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批準;地方小型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批準。 第十條 凡利用外資、引進設備和技術的新能源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外商直接投資新能源項目),由國家計委審查批準,批準前不得與外方正式簽約。 第十一條 新能源基本建設項目在申報項目建議書階段要明確資本金來源和融資意向,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要落實資本金和資本金以外的融資方案。 第十二條 未經批準的項目不準列人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未列入年度新能源建設計劃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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