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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調整大功率風電機組等進口稅收政策文章來源:財政部網站 | 發布日期:2008-06-06 | 作者:未知 | 點擊次數:
財關稅[2008]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振興國內裝備制造業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精神,現就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是指單機額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從事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或其關鍵部件設計試制能力;2、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制造能力;4、已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較大用戶群;5、除控制系統、變流器、齒輪箱外,風力發電機組年銷售量應在50臺以上,葉片年銷售量應在150片以上,發電機年銷售量應在50臺以上,企業在研制生產初期上述年銷售量指標可作適當下調。 三、享受退稅政策的進口零部件、原材料目錄詳見附件。今后退稅商品清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附件中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財關稅[2007]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五、自2008年5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以下同)進口單機額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稅則號列:8502310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進口上述規格的風力發電機組在2008年11月1日前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對上述項目進口單機額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稅則號列:8502310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上述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執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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