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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與碳交易的政策選擇

文章來源:瞭望新聞周刊 | 發布日期:2012-01-05 | 作者:未知 | 點擊次數:

應當認識到碳稅并不是單獨存在的一個制度。碳稅的制度設計要和其他制度相匹配,其設計應切合中國低碳發展、節能減排的總體政策框架體系。

文/王毅剛

2011年12月21日,歐盟委員會宣布,盡管有包括美國在內的眾多國家強烈反對,歐盟仍然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將航空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

同日,歐盟最高法律機構歐洲法院作出裁定,宣布歐盟將要實施的此項政策并未違反相關國際法,從而駁回美國航空運輸企業就此提出的訴訟。

國內有媒體在報道此事時認為歐盟此舉是對國際航空征收“碳稅”。稍前,還有媒體報道,我國預計于2013年在局部區域開始征收碳稅,2015年推廣至全國。

一時間,關于碳稅的討論再度升溫。

然而,將歐盟2012年把航空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視為是對國際航空征收“碳稅”,理解上并不準確。

碳稅是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為目的,針對化石燃料如石油、煤炭、天然氣等,以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為基準所課征的一種稅目,是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的一種政策工具,與碳排放交易有相當的區別。

我國政府在剛結束的德班氣候變化會議上提出,中國從2020年開始可以有條件地承諾強制減排目標。國家發改委已經傳遞出在“十二五”期間推出碳稅和碳交易政策的信號。在實踐中,應當如何打出組合拳,使二者揚長避短,需要政策的協調設計和通盤考慮。

碳稅的爭議與實踐

碳稅的提出,源于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所提出的“庇古理論”,他主張根據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向排污者征稅,從而達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從提出之日起,關于碳稅的爭論就從未停止過。

碳稅政策的支持者通常認為,在實踐中,通過合理的碳稅制度設計可以部分甚至全部規避碳稅的負面作用,進而達到“雙重紅利”的效果:第一重即減排;第二重則是政府通過征收碳稅,減少征收其他稅目,如個人所得稅、中小企業稅負等,達到“稅收中性”(revenueneutral),或將碳稅收入用于支持減排技術研發、低碳產業發展或社會福利事業,成為政府長期穩定財政收入的來源。

反對者的意見則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第一,對經濟的負面影響。主要是增加企業運營成本、降低產業競爭力;化石能源價格上漲,誘發通貨膨脹;滯緩經濟增長等。第二,對居民生活的不利影響。主流的碳稅征收方式包括對居民生活中的能源消費(包括交通)征稅,低收入人群對這部分增加的稅收額外敏感,可能降低他們的生活水準。第三,政府在制度選擇上的考量。在各種政策工具中,政策本身的適用性和對成本效益的考量決定了一個政策是否被推進。第四,征管因素,主要包括征管手段、征管的利益分配格局等,這些都能影響碳稅的實施效果。比如我國如果要征收碳稅,國稅和地稅如何分配、以什么比例分配,直接影響著地方的行為選擇和政策傾向。

到目前為止,碳稅在全球范圍內的實踐經驗比較有限,很少有制造業大國實行整套的碳稅規則。

歐洲從上世紀90年代起一直試圖引進碳稅卻屢遭反對,轉而于21世紀初開始實施碳交易。目前有較長碳稅實踐歷史的是北歐。

以芬蘭為例,芬蘭是第一個實行碳稅的國家。1990年,芬蘭推出碳稅時,稅率僅為1.2歐元/噸二氧化碳,此后征稅方法和稅率不斷調整。由于征稅使得工業企業成本提高,為了保護本國產品和服務的國際競爭力,芬蘭在實施完善碳稅政策的同時,也實施了較寬松的稅收減免與返還措施。征收碳稅對芬蘭的產業競爭力有一定的消極影響,但沒造成大的消極影響,主要是對環保科技的創新激勵抵消了一部分消極影響。芬蘭每年碳稅近30億歐元,占總稅收9%。[NextPage]

在審視這些國家征收碳稅的得失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是,這些國家發達程度、經濟結構和能源結構,與我國有著深刻的差別。

協調設計碳稅制度

綜觀之,碳稅的制度設計要和其他制度相匹配,其設計應切合中國低碳發展、節能減排的總體政策框架體系,也就是說應該有一個頂層的一攬子低碳政策方案,進行協調、統一的規劃,使碳稅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協調統一,使碳稅和能源、資源價格(以電價、油價為主)形成機制改革協調統一,其中的重點是如何協調碳稅和碳交易的制度設計。

為了達到應對氣候變化,減少碳排放的目的,目前國際上比較常用的基于市場的減排政策工具,除碳稅外還有碳交易。

從政策效果來講,碳稅和碳交易各有優勢。

碳交易是一種激勵手段,管理當局設定一個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后將排放權以配額的方式發放給各企業,由于不同企業的二氧化碳減排成本各異,因而可以通過交易獲得成本效率——減排成本相對較低的設施超量完成目標,然后把多出來的配額出售賺取利潤,而減排成本相對較高的廠商通過交易購買配額也可以降低自行達標的成本,最終結果是實現了整體減排成本的最小化。碳交易系統可以形成市場化的碳價格,這樣企業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技術革新,提高能效或者是購買碳排放額度。

由此,碳交易制度有兩點優勢。其一,碳交易制度是逆經濟周期的,可以起到自動穩定器的作用。經濟蕭條時期碳排放少,市場上的二氧化碳需求減少,價格下降,需要購買碳排放量的企業減輕經濟負擔。反之,在經濟高漲時期,對企業碳排放產生抑制效應。其二,減少政府干預。碳稅的制定設計中有很多政治博弈,政策的制定、通過和實施經過時間較長,使得效率下降。而碳交易體系相對來講受到政府的干預較小,一旦配額分配完畢,政府對于碳交易市場幾乎是不干預的。

與碳交易中靈活的碳價不同,碳稅是對二氧化碳賦予一個價格,這個價格具有剛性。實際上,碳稅最大的問題即在于,很難確定最合理的稅率,稅率太低不會帶來實質性減排,稅率太高會對整個實體經濟造成影響。

但是相對于碳交易制度,碳稅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覆蓋范圍廣泛;第二,不需要額外建立監督管理機制;第三,價格穩定,從而使得企業能夠更好作出如何減少排放的決策;第四,更容易適應排放絕對增長的國家。

通常認為,碳交易制度在固定的大型排放設施的排放控制上更為適宜,而碳稅在小型、分散的排放設施上更加適用。而更重要的是,基于碳交易制度發展形成的碳金融市場,可能帶給節能減排一個巨大的市場激勵價值,碳可以發展成類貨幣的職能,這點是碳稅遠不能及的。從制度層面來看,碳交易可以作為根本性的低碳制度安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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