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2011年5月保加利亞修訂了《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管理機制、主要支持措施和投資程序等,包括要求項目提供履約保證金。新法頒布后企業在可再生能源市場投資熱情仍持續高漲,而保管理機構、電網設施以及信息體系都尚未做好準備,因此保政府不得不考慮再次調整相關規定,以期可再生能源投資者回歸理性。近期需要關注以下法律法規的變化:
(一)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訂。保執政黨提起的可再生能源法修訂案議會已于2012年1月25日通過一讀,此后將由相關議會委員會和議員再次討論、修訂等。立法者希望通過此次修訂,避免出現項目建成后由于電網限制而無法生產的困境。修訂案草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優惠電價的制定由一年一次改為一年兩次;優惠電價收購合同的開始日期變更為項目實際并網日期;凍結現有項目,由管理機構根據電網承受能力確定新的并網日期,項目投資人不接受該日期就失去并網權利。預計這些變更能更好地反映當前電網的容納能力,但會對項目的投資收益產生較大影響。保能源論壇主席伊萬.西諾夫斯基表示,根據保電網情況,2012年6月底保只能允許500-600兆瓦的可再生能源并網,但目前已提交的可再生能源履約保證金的項目已達1300兆瓦,因此大部分項目很可能無法實施。
(二)能源法的修訂。2012年2月15日能源法修訂案已通過一讀。該法主要目的是將歐盟相關指令轉化為國內立法,把保能源市場納入整個歐盟市場。保將組建獨立于國家電力公司的電力傳輸運營公司(目前是國家電力公司的子公司),主要職能包括制定電網傳輸10年發展規劃并及時更新。新法也將對零售市場以及管理機構的職能等做出新的規定。
(三)國家能源和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職能的擴大。保政府通過了《關于與可再生能源法相關的能源行業活動許可的法令》修訂案,擴大了國家能源和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的職能。修訂案授權國家能源和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批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入網產能,規定了對現有許可的變更或補充的申請需提交的附加資料和證明。修訂案要求運營商制定年度投資和維護計劃,包括電網擴容規劃、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傳輸和分配以及相關并網設施的建設等。此外,根據修訂案,可再生能源并網將使用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