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當前位置:首頁 - 政策法規 |
盡快啟動《可再生能源法》執法檢查文章來源:中國能源報 | 發布日期:2012-03-08 | 作者:未知 | 點擊次數:
“為了推動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提高和在國內的應用,有必要對《可再生能源法》進行執法檢查,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對策。”在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談到自己為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準備的建議,褚君浩院士充滿自信。 他指出,雖然現行《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電網企業也應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然而,在實際情況中,“可再生能源例如光伏發電、風電在很多場合不能并網發電,沒有能夠很好實現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如在光伏行業,目前我國是光伏電池制造的大國(占世界60%)、但還是應用的小國(2010占世界3%),2011年中國市場有較大進步,達到12%。” “如果用戶能夠根據自身條件,投資自建小型光伏電站,‘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力上網、電網平衡調節’,工業和商業企業用電實際支付的電價水平越高,自發自用的經濟性就越好,對政府補貼依賴就越少。許多發達國家開發利用太陽能發電比我國早,在發展思路、模式和方法上積累了豐厚經驗。總體看來,就是:將分散的資源分散利用。”褚君浩說。 然而,他同時指出,當前《電力法》規定的“供電專營”,使本可用380伏電壓直接使用的分布式光電裝置,被要求原地升壓至10千伏以上入網計價,再降回380伏按銷售價格結算,這無端增加了大量輸變電投資。“按此規定,光伏發電‘并網難’就不足為怪,越來越多的屋頂光伏項目陷入困境,光電應用就不能在未來形成氣候。” 光伏發電“并網難”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電網企業不愿接受千家萬戶自建的分布式太陽能發電量。因為目前我國電網企業的收入仍然是全部來自發電環節與終端銷售環節之間“價差”。光伏發電“自發自用”一度電,則直接導致電網企業減少一度電的價差收入。 [NextPage] 近年來,光伏產業面臨“內外交困”的現狀。由于產業準入政策遲遲未能出臺,各地區不計條件一哄而上,產品標準與市場監管缺乏,而企業注重眼前利益忽視核心競爭能力,大打價格戰,使得光伏產業來之不易的比較優勢幾乎煙消云散,產業就此在國際競爭中陷入困頓。 因此,結合約20家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實踐經驗與教訓,褚君浩提出建議方案,“重點針對《可再生能源法》進行執法檢查。”特別針對如下幾個方面:可再生能源電站建成無法并網的問題、可再生能源電站接入“最后一公里”問題,以及可再生能源電站建好后利用率低或閑置的問題。 針對“最后一公里”問題,“電網企業有建設電網接入新能源的義務,因此電網公司還需承擔接入可再生能源的建網成本,其中包括變壓器、變電站等一系列配套設施建設,電網不建好,收購就無法實現。”褚君浩說。 他認為,在執法檢查中應注意以下幾點,目前國內光伏發電市場根據項目不同,歸屬于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門,今后可以設立統一的新能源對口組織機構,如國家級專管機構和國家級研發機構,在新能源并網、產業標準、技術評價、產品評價等方面起到管理作用。應探索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自建自發就近使用”光伏發電全新模式,加快發展太陽能光伏等分布式新能源。放寬國家科研專項基金對合資乃至外資企業的限制,以求在最大范圍內對各種新興技術的開發及應用趕上或超過世界先進水平。“在兩三年內,單憑光伏產業自身的努力,很難實現與傳統電力在中國市場上平等競爭。還需要一段時期的過渡期。在這個產業正逐步轉型、國內市場又尚未完全成熟的關鍵時期,政府應該進行相應的政策和資金扶持,幫助光伏產業順利完成該階段的過渡轉型。”他說。
|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能源路2號 聯系電話:020-37206200 郵箱:newenergy@ms.giec.ac.cn 經營許可證編號:粵B2-20050635 粵ICP備:11089167號-4 主辦:中國科學院廣州能源研究所 1998-2013 newenergy.org.cn/newenergy.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國新能源網 版權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