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協助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光電建筑應用市場的管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維護行業間的公平競爭和正當利益,引導企業提高產品生產、安裝質量,促進光電建筑應用行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申請《光電建筑應用行業企業資格》(以下稱: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光電建筑應用企業,是指專業從事建筑用太陽能光伏產品制造、系統集成及系統安裝的企業。
第三條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以下簡稱:中建金協)依據建立和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通過行業登記、創建行業誠信企業、信用企業評價管理體系、光電建筑應用企業信息平臺、相關標準、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對從事光電建筑應用活動的企業實施行業管理,并具體負責企業資格登記的審核、管理工作;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光電建筑應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負責企業資格登記的組織和后期動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光電建筑應用企業按照技術特點分為產品制造、系統集成、系統安裝等三個類別。
企業按照其擁有的資信、人員、技術裝備和代表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相關資格,經審查合格,由中建金協發給企業資格登記證書。
第五條 光電建筑應用企業登記的分級。
光電建筑應用產品制造設特、壹、貳等3個等級。
光電建筑應用系統集成設壹、貳、叁等3個等級。
光電建筑應用系統安裝設壹、貳、叁等3個等級。
第六條 申請企業資格登記,按以下方式進行:
中建金協會員企業,通過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行業協會,向中建金協申請;企業注冊所在地未成立相關行業協會的,直接向中建金協申請。
各相關行業協會的會員企業,通過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行業協會,向中建金協申請。
第七條 申請行業資格登記證書,應當提交紙質資料、電子文檔各一份,并按下列順序裝訂成冊;復印件一律使用A4型紙。
(一)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個人資料(包括學歷證明、職稱證書、注冊證、上崗證、個人業績證明等)復印件;
(四)辦公、生產場地證明(如標準無要求的可不提供);
(五)企業生產設備證明(如標準無要求的可不提供);
(六)企業產品生產、設計管理及質量控制程序文件。
第八條 申請企業資格登記等級升級,除提供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企業資格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申請之日上一年年檢合格);
(三)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
(四)企業區域性售后服務機構設置情況及辦公場地證明(如標準中沒有要求可不提供);
(五)企業業績證明材料;(包括合同、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系統集成方案、后期質保維護方案、施工照片等)
(六)代表企業技術進步的證明資料和榮譽證書(包括新產品、技術專利、工程獲獎)復印件;
(七)產品質量證明及近期檢測報告(如標準中沒有要求可不提供)。
第九條 光電建筑應用企業依據其實際具備的能力,可同時申請多個類別的企業資格登記。
第十條 委員會及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企業資格登記的受理和初審。
第十一條 企業資格登記考核由形式審查和實地考核二種方式組成:
形式審查:由建筑工程建設領域的工程技術、專業技術、法律、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審核專家組,負責紙質申請資料的技術審查;
實地考核:實地考核的對象、方式、考核內容由專家組提出,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受理機構在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材料后,對決定受理的,受理機構應向企業出具書面受理通知;對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企業理由。
資料受理機構在接受申請材料時應對有關原件進行核對。
第十三條 專家審查組審查后,由委員會將意見匯總并報中建金協核準發證。
第十四條 通過企業資格登記的企業、登記內容將由中建金協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并向企業頒發企業資格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 企業資格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中建金協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 企業遺失企業資格登記證書,應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第十七條 獲得企業資格登記的企業,企業的登記范圍將在中建金協、委員會(www.bipvcn.org)等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第十八條 企業資格登記證書有效期為2年。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企業應于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原申請程序向資格證書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延續后的企業資格證書有效期仍為2年。
對市場信譽良好、經營狀況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證書有效期滿時經企業申請、原登記審核部門同意,對資格條件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續手續。
第十九條 中建金協對取得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企業實施行業監管,必要時可對取得證書的企業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委員會具體負責對取得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企業實施動態監管,對取得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企業每年抽查一次;
(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二)依據標準對企業的資信、人員、技術裝備、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項目售后服務等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復檢;
(三)受理投訴并核實情況;
(四)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在項目竣工前,應及時將項目的有關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地點、建設方名稱、聯系方式、裝機量、質量證明等)通過計算機網絡報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對從事光電建筑應用項目的企業所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除及時將企業違法事實抄報相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外,還將在相關媒體上予以通報,并記入中建金協行業誠信檔案。
第二十三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取得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企業在企業資信、人員、技術和裝備等未達到等級標準,發證部門將重新核定其資格范圍。
第二十四條 被降低等級的獲證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達到規定的資格等級標準,可以重新申請原資格等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規定,可以撤銷企業資格登記證書:
(一)違反登記程序頒發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
(二)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標準的企業頒發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
(四)違反規范要求進行施工安裝,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
(五)降低工程施工和服務標準,低于成本價搞不正當競爭擾亂光電建筑應用行業市場秩序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時填報資料,逃避動態管理,情節嚴重的;
(七)嚴重違反行業自律公約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將企業資格登記證書交回原發證部門,發證部門應及時辦理證書的注銷手續:
(一)企業依法歇業或因破產、倒閉、被依法終止的;
(二)企業資格證書被撤銷、撤回的;
(三)企業資格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證資格的,發證部門不予受理或不批準其登記申請,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會將在“光電建筑應用企業信息平臺”予以通報,并記入中建金協行業誠信檔案。
(一)涂改、偽造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
(二)超越等級范圍承攬項目的;
(三)轉讓、出借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6日
附件:《光電建筑應用行業企業資格登記管理辦法(試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