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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20年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文章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日期:2020-03-31 | 作者: | 點擊次數:
發改價格〔2020〕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光伏發電行業合理投資,推動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2020年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集中式光伏發電繼續制定指導價。綜合考慮2019年市場化競價情況、技術進步等多方面因素,將納入國家財政補貼范圍的I~III類資源區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分別確定為每千瓦時0.35元(含稅,下同)、0.4元、0.49元。若指導價低于項目所在地燃煤發電基準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則指導價按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執行。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原則上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 二、降低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納入2020年財政補貼規模,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05元;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執行。能源主管部門統一實行市場競爭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業分布式項目,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且補貼標準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05元。 三、降低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納入2020年財政補貼規模的戶用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08元。 四、符合國家光伏扶貧項目相關管理規定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含聯村電站)的上網電價保持不變。 五、鼓勵各地出臺針對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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