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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恐失“特殊待遇”文章來源:北京商報 | 發布日期:2010-04-16 | 作者:張涵 | 點擊次數:
“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清潔、高效和綜合利用將被強調,可再生能源將不確立為優先發展地位。”記者昨日獲悉,我國能源法政策取向進一步明晰,草案將于年底前報國務院審議。 值得注意的是,原先草案中關于可再生能源的“優先發展”表述,在新草案中可能改為“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發展恐失“特殊待遇”。相關專家則表示,法案內容符合國情,也不會影響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據介紹,能源法制定就是否應將可再生能源置于優先地位給出了指向性意見。專家們認為,煤炭等化石能源占我國能源比重仍超過70%,這一狀況今后很長時間內不會有根本性改變。可再生能源要實現在我國能源結構中占比較大“還是很遙遠的事情”。因此,置可再生能源于優先發展地位,明顯與我國實際情況不符。 專家指出,一方面要鼓勵促進可再生能源形成新的可替代能源,但更應該強調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清潔、高效和綜合利用,將其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這是一個比較重大的政策傾向。 “這一指向非常符合當前我國國情,是嚴謹而實際的。”中國可再生能源協會副理事長孟憲淦昨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孟憲淦介紹,多年前我國已經進行了能源戰略研究,制定了“節能優先,效率為本”的總體戰略,盡管能源法一直沒有出臺,但這一戰略始終未變。目前我國單位GDP的能耗是日本的8倍,甚至比同為發展中國家的印度還高。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剛剛起步,從切實考慮國情出發,強調傳統能源的高效利用是現實的。 那么這一政策導向是否會影響新興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孟憲淦認為,這種擔心完全不必要。“國家已經對可再生能源進行了清晰而明確的定位,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將達到15%。” “這一定位也是在戰略中的,從未變化。”孟憲淦表述,“法律制定不是隨意的,當然也不會與以前的決策發生沖突。可再生能源的位置已經確定,不會受到影響,其發展與總的能源戰略是局部與整體的關系”。 此外,新草案厘清了一些重大的方向性問題。根據新情況,國家能源委員會將明確寫入能源法;對能源管理體制的表述,也將更加符合現實情況。同時,更加突出體現不同能源領域的不同政策取向,而能源財稅價格政策則分散到各章節中做出相應規定。 雖然有了明顯進展,但各界關注的諸多重要問題依然待解,如能源基礎配置中能不能提出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能源價格形成機制是否應以市場為主導?作為指導能源全局發展的基礎法律,能源法需要對此類重要問題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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