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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細則猜想:引入配額制文章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 發布日期:2010-05-05 | 作者:司諾 | 點擊次數: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實施已滿一月?,F在看來,這部曾備受關注的法規,仍需要更多的配套細則,才能發揮出其調整、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威力。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長李俊峰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由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從通過到實施,時間過短,推進過急,留給制定細則的時間實在太少,距離相關細則出臺“至少需要半年”。 不過,相關細則仍以較快的速度推進。本報記者獲悉,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已經于近日將一份《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管理辦法(建議稿)》(下稱《配額制建議稿》)直接送達國家能源局,盡管其最終是否通過尚未落定,但其引入用于管理可再生能源的配額制方法,值得關注。 市場化方向 在國際上,配額制與固定電價制度一道,是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兩種主要制度。配額制主要在英、美及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施行,而固定電價法則以德國為代表的許多歐洲國家所奉行。 相比較之下,盡管字義上頗多“計劃經濟”色彩,配額制其實是一種更為偏向市場的制度,其實質是在政府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前提之下,承擔配額的企業自主決定選擇什么形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為了降低成本,這些企業通常還會通過交易來幫助彼此完成配額。 而固定電價制度,則更多的是用政府定價的方式,體現政府對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態度。這種制度下,電網企業也被要求必須購買可再生能源開發商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但國家對發電商的可再生能源的生產量不做強制性要求。 若此番配額制細則得以在國家層面通過,則意味著中國將采用更加市場化的辦法來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而中國的電力企業,包括電網公司和發電公司在內,不管其發電還是輸配電,都將被強制分配以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配額。 在去年12月底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可再生能源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被視為亮點之一。 該制度之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 在這種國家將明確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制度安排中,來自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的意見認為,應盡快出臺《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管理辦法》,確定配額指標的基本原則,明確技術范圍、配額義務承擔主體、考核監管機構等。 配額指標則被寄予厚望,如何制定一個合適的配額指標,被認為將能與中國的能源結構調整、與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行動目標相協調,并將有利于中國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 “從政策制定的有效性考慮,在技術選擇過程中,應避免豐富的低成本的資源得不到開發,而不豐富和開發成本較高的資源卻得到了開發的現象產生?!币晃粎⑴c制定《配額制建議稿》的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專家表示。 配額制在本質上正適應了這種需要,由于配額制制本身并不偏好某種可再生能源技術形式,其對所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形式一視同仁,因而,資源豐富的低成本可再生資源將受到追捧。[NextPage] 當下,資源最豐富、技術最成熟、成本最低的可再生能源非水能莫屬。如此一來,《可再生能源法》豈不是成了一部《水能促進法》?而水能開發當中的環保問題、移民問題至今仍是困擾中國水能發展的頑疾。 值得一提的是,在《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水能雖被視為可再生能源,但該法律文本同時又表示,水力發電對法律的適用,將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而來自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的意見則認為,配額指標應包括水電在內的所有可再生能源電力,但應確定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應達到的比重,以確保風電、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發電產業的發展。 換句話說,可以通過制定分技術指標,對不同技術實行不同的配額。從可操作性考慮,很可能將先劃分為包括水電的可再生能源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兩類配額指標。 劍指電網企業 事實上,在去年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前,原來的法律文本中也規定了全額收購制度,但該制度并未實行配額制,在實施中,由于企業責任關系不明確,缺乏對電網企業的有效行政調控手段和對電網企業的保障性收購指標要求,相關的全額收購的規定更是難以落實。 因此,在《配額制建議稿》中,電網企業首先受到影響。上述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專家表示,中國配額指標的作用主要是約束電網企業。 在2007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曾明確提出:“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定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到2010年和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3%和8%以上。” 這意味著,在政府此前制定的總量目標中,“大電網”和“發電裝機投資者”,即電網企業和大型發電企業均被施以約束性指標,且電網企業排在發電企業之前。 只不過,原來由于相應的考核辦法沒有出臺,導致發電側總體上可以完成目標,而電網側缺乏足夠的積極性收購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造成風電等其他可再生能源接入和運行限電問題十分突出。 “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為配額義務承擔主體的確定掃清了制度障礙。排在首位的義務承擔主體是電網企業,全國性的電網經營主體包括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和部分地方電力公司都是配額義務的承擔主體?!鄙鲜鰧<冶硎?其次的義務承擔主體才是大型的發電企業。 不過,指標未必如《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所確定的1%或3%(2010年目標),這部僅僅于3年前制定的長期發展規劃明顯低估了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勢頭,以風電為例,中國2009年的風機裝機容量已經逼近長期規劃中2020年的發展目標,因此,相應的指標將肯定會提高。 目前,具體的指標數據仍未最終確定,但配額制表的分配準則則已基本框定。按設計,可再生能源電力總比重目標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比重目標都要分配到各電網公司,分配的依據是所在服務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所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 指標分配到電網公司后,電網公司應按照合理消納方案的建議,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研究論證后,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規劃和消納方案,以及相關地區應承擔的可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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