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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發電要按配比優先安排文章來源:中國經濟導報 | 發布日期:2010-05-17 | 作者:未知 | 點擊次數:
本報記者 王穎春 國家能源局副局長劉琦日前在《可再生能源法》(修訂)實施座談會上表示,要實現可再生能源利用總量目標,必須采取具有強制約束力的發電目標。出于考核的便利,一般均采取比例指標進行考核。比例指標將強制要求電網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發電量中必須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 我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10年和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要分別達到1%和3%以上;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3%和8%以上。 今年4月1日修訂后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更是明確了國家將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簡稱“配額制”)。 《規劃》實施幾年來,目前總體情況是發電側總體上可以達成目標,但電網側缺乏足夠積極性,特別是風電接入難和運行限電問題已十分突出,有鑒于此,國家將對電網接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情況進行考核。 劉琦透露,未來可再生能源電力總比重目標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比重目標都要分配到各電網公司,分配依據是所在服務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所對應的預期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以及本區域技術上可行的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 指標分配到電網公司后,電網公司應按照合理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原則提出輸電技術方案和市場消納方案建議,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研究論證后,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規劃和消納方案、以及相關地區應承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指標,該指標可以是絕對量指標。 電網企業在保障電網運行安全的前提下,要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電網調度部門要隨時掌握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投產情況(如以月度為時段單位),及時納入優先調度范圍,按規定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 今后,將取消對發電廠下達年度發電量計劃指標的舊辦法,改為按照單位發電量化石能源消耗最少為原則進行發電排序,保證在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任何時刻都優先調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量。 對因技術原因舍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電網企業應向主管部門提交專門報告,對沒有充分理由發生的“棄電量”,應按上網電價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支付電費。 同時,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財政等部門,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指標分配到各省,作為省能源行政管理的責任目標。為提高各地區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積極性,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量計入各?。▍^、市)的節能減排量考核指標。 到了考核期限,未完成消納指標的地區,按照可再生能源與常規電力的上網電價差額對缺口電量以經濟方式進行補償,由財政部門在給電網公司發放后續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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