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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關稅及其實施前景各國觀點不一

文章來源:聯合早報 | 發布日期:2010-07-16 | 作者:未知 | 點擊次數:

一份由世界銀行和美國彼德森研究所專家撰寫的研究報告顯示,一旦實行碳關稅,中國制造業出口額較之目前規模將削減五分之一,所有中低收入國家出口額將削減8%。

碳關稅是對高耗能進口產品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邊境調節稅,是西方發達國家正在考慮單方面采取的一項貿易措施,旨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量,并防止對碳減排監管相對不力的國家搶占市場,也防止本國相關企業為保持競爭力,將高耗能產業向這些國家轉移,造成 “碳泄漏”。

在西方發達國家,談論中的碳關稅征收方式是要求本國進口商,根據從碳減排監管不力的國家進口產品的碳含量,購買相應的碳配額,從而提高這種進口產品的交易成本。受碳關稅影響的行業,主要包括鋼鐵、制鋁、水泥、玻璃、造紙、化學品等;受其影響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是處于工業化進程中的發展中經濟體,特別是中國、印度等。一份由世界銀行和美國彼德森研究所專家撰寫的研究報告顯示,一旦實行碳關稅,中國制造業出口額較之目前規模將削減五分之一,所有中低收入國家出口額將削減8%。

支持者相信碳關稅保護環境

2009年美國眾議院通過的《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法國國民議會通過的碳立法,以及2010年提交美國參議院討論的《清潔能源工作和美國電力法案》,都包含征收碳關稅的條款。《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授權美國政府從2020年起,對拒絕減排的國家向美國出口的鋁、鋼、水泥和一些化工產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關稅。《清潔能源工作和美國電力法案》則規定了“邊境調節”措施自2025年生效。今年夏天,參眾兩院將就兩個法案中的分歧點進行協商,達成共識后,法案將送交總統批準。

目前,發達國家內部對碳關稅存在不同的看法。支持者主要提出了三個理由:

一、立法對本國產品和外國產品一視同仁。例如法國總統薩科齊就聲稱,不能接受達不到本國環境標準的外國商品入境。

二、把碳關稅作為國際碳減排談判的武器,認為其有利于迫使發展中國家,在碳減排努力上向發達國家的指標看齊。美國參議員克里(John Kerry)和格拉姆(Lindsey Graham)認為,碳關稅“為其他國家采取嚴格的環保措施提供了強勁的動力”。

三、認為碳關稅可以增進世界人民的福祉。例如歐洲政策研究中心(CEPS)經濟政策室主任格羅斯(Daniel Gros)指出,征收來的稅款,可以被用來資助發展中國家向低碳經濟轉型。

反對者認為碳關稅是貿易保護措施

反對者的主要理由是:

一、認為碳關稅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非歧視原則,以及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的精神有沖突,會引發全球貿易戰。美國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環境政策專家邁克爾斯(Patrick J. Michaels)等人,把《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中的碳關稅條款,看作是20世紀20-30年代大蕭條時期《斯姆特—霍利法案》的現代版本,指出歷史上的貿易保護主義做法,非但未能拯救美國制造業,反而因為挑起貿易戰而加劇了世界性的大蕭條。今天的碳關稅是新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必然重蹈歷史覆轍,對美國和世界經濟造成嚴重危害。[NextPage]

二、認為碳關稅達不到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初衷。卡托研究所貿易政策研究中心分析師詹姆斯(Sallie James)指出:《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實際上把中國和印度作為靶子,美國從這兩國進口的高耗能產品比重,遠比不上進口自比美國實行更嚴格減排措施的法、德等歐盟國家,但是法案卻使這些國家的出口產品容易規避懲罰。

三、認為碳關稅很難計算,付諸實施缺乏現實性。美國東西方中心(East West Center)的阿姆斯特朗(Shiro Armstrong)指出,這種做法要求海關官員對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量作出評估,這是十分復雜的工作,海關官員為了應付差事難免任意估測,容易引起貿易糾紛。

由于反對聲浪很大,發達國家的政府及區域組織,對于實行碳關稅的態度目前還比較謹慎。例如美國總統奧巴馬認為,碳關稅會給外界一個美國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信號,非萬不得已不主張使用。

用貿易政策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是2007年底峇厘島會議后的一個新的政策動向;而且碳關稅并非沒有法理依據。目前對碳關稅的主要指責,是其對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原則以及相關條款的違反,特別是關貿總協定第二條規定:締約方必須遵守所做的關稅承諾;第三條規定:任一締約國的政府措施,應對來自其他締約國的輸入貨品給予與本國產品相同的待遇。

國際條款就碳關稅規定模棱兩可

但是碳關稅的辯護者也能從相關條款中,找到實施碳關稅的依據。例如,世貿組織規則中有2個條款,允許違反禁止設立保護性關稅的原則:第二條A款允許世貿組織成員,對進口產品設立與其現行國內稅相等的進口稅;第二十條允許,當特定措施對于保護人類和動物的健康和生命,以及保護植物或保護自然資源是必須的,即使與世貿組織規則有沖突,也可以允許。

例如世貿組織在1998年11月6日就是基于這一條,裁定美國有權單方面禁止從印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和泰國進口其使用對海龜有危險的方式捕撈的蝦產品。此外,聯合國環境署和世貿組織于2009年6月發表的《貿易與氣候變化》報告,也確認了建立類似碳關稅機制的可行性,報告沒有使用“稅”的提法,而稱其為“邊界調節機制”。

總之,發達國家最終是否將碳關稅付諸實施,取決于國際碳排放談判能否取得實質性進展,如果談判達不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實質性協議,發達國家單方面實行碳關稅的壓力就始終存在。歐洲改革中心(CER)首席經濟學家蒂爾福(Simon Tilford)指出,2009年12月舉行的哥本哈根會議,未能在該議題上取得實質成果,以至歐盟各國政府更強烈地為邊境調節稅辯護的風險,已經變得十分現實。值得注意的是,歐美發達國家有可能謀求在碳關稅問題上進行協調合作,例如法國環境部長波爾盧(Jean-Louis Borloo)就表示,謀求與美國在征收碳關稅問題上采取協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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